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 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方案 经1月27日听证会听证参加人论证,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方案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204号)精神,我市污水处理费从事业性质转为经营性质后,综合考虑我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拟市区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按用水量每吨O.80元,调整为按用水量每吨1.10元。 (一)调整范围、对象和收费方式 1、污水处理费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在市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2、收费方式 统一在水费中代扣征收。 3、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对象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精神,市区范围内各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4、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 污水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污水处理收费单位应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 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生活垃圾处理费拟从原来每吨用水量0.3元,调整到每吨用水量0.5元。 (一)调整范围、对象和收费方式 1、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在市区规划范围内(包括周边部分乡村)所有生产垃圾的用户(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收费方式 统一在水费中代扣征收。 3、暂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象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精神,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具体收费办法、减免办法和监管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必须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调整后的市区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拟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2015年2月5日 来源普宁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