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方案 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城市形象塑造。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市委的发展思路,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使房地产市场中发布虚假广告、以投影面积销售、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监管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计价行为。 商品房交易价格严禁以投影面积计价。目前,我市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仍存在以投影面积计价的不规范行为。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使用规范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交易面积必须填写套内建筑面积。 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信报箱、消防、绿化、窗罩、阳台罩、防盗门、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企业无资质、报建手续不齐全、商品房项目或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未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进度未达到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下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的,一律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发布预售广告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的,都是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产权办证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应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登记,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税务部门及房产登记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加收滞纳金。 (四)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发布的预售广告,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商品房预售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售楼书、宣传册、广告牌、现场模型等)中有关该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功能、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欺骗公众,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三、落实监管职责 市住建、发改、工商、城管、房管、监察、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工作任务。 市住建局: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工作;负责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管理工作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市住建局、房管局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以投影面积销售,以及收取配套费、哄抬房价、价格欺诈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会同市住建局、房管局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局:参与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规划进行商品房开发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房管局:加快构筑、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 市监察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市广播电视台:会同市住建局、房管局做好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切实把好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注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这个关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普宁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刘玉荣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局、工商局、房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城管局、发展和改革局、房管局、工商局、监察局、广播电视台各一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由方树良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发改、房管、工商、城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的机制。 五、注重宣传教育 要加大房地产市场专题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使参与管理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转自普宁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