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 普府办〔201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提高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市容市貌、村容村貌和城乡生态环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收费的必要性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须投入巨额资金,必须多渠道筹资,才能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现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也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市场化,解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资金困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处理好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密配合,协调联动,推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要明确收费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都属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其中: (一)各乡镇场建成区要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等情况,确定合理收费标准。 (二)各地农村收费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4号)精神,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筹资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向村民筹资专项用于村庄保洁。同时,各村(社区)要鼓励乡贤捐助,争取社会捐资,支持村庄保洁和购置设施设备。 三、要采取灵活收费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乡镇场建成区可由环卫部门组织人员上门收取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收取,也可纳入当地水费代收。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收取筹资。 四、要加强收费管理 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